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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法[2001]69号

发布时间:2001-03-27 12:00:00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法[2001]69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属政策研究中心、住宅产业促进中心、城乡规划管理中心,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我部制定了《关于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部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中心认真贯彻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施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送: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天津市土地规划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重庆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4月16日印

关于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依法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依法行政,就要按照法律制定正确处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运用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就要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就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保证提高行政效率;就要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法律、法规赋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审批和房产登记发证等行政权力。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推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对于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见,也是加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廉政建设、从严治政的根本之举,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根本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的高度,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各项工作置于依法规范、群众监督的基础上,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据统一的法定规范、行为准则处理各种权力和利益关系。

  二、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人大和政府的部署,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论证工作以及规章的制定工作,加快建设事业的立法步伐,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重研究解决建设事业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的问题;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防止把不符合改革方向、不符合群众利益的管理方式法制化;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需要用法律、法规规范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的关系。

  立法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法律、法规起草过程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发布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立法工作应当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整改交给群众自己依法办理。立法工作必须体现机构改革的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统一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部门职权划分。

  抓紧对已发布的建设事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凡是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凡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要求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三、加强建设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坚决纠正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和改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强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严肃查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就施工等违法行为。

  集中治理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集中治理无证设计、借证设计、超越资质等级设计以及虚报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

  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变更程序和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和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坚决纠正随意更改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严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用地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严重破坏城市布局和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违法建设行为。

  重点治理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开发经营房地产、非法转让房地产以及商品房销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重点治理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拆迁以及各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的行为。对给排水、燃气、热力等行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垄断设计、垄断施工、迫使用户使用指定产品等行为。

  四、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规范行政行为

  ㈠改革行政审批制定,规范行政审批

  对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要坚决取消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监督制的机制,加强对审批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任意设定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不得设定审批、发证、登记、备案等各类行政许可。

  认真清理已设立的审批、发证、登记、备案等各类行政许可。凡不涉及宏观经济调控、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凡不属于政府职能、以及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凡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权的行政许可项目,都应当取消。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保留或者变相保留。

  ㈡认真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加大清理乱收费的力度,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规定的程序批准,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设定的,应当立即取消。要严格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服务性收费。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㈢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与政府部门脱钩

  信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脱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

  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企业进行产品评优,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严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借评优、排序、推荐新技术和新产品等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

  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以便民为宗旨,简化程序,规定时限,建立高效、快捷、透明的行政运转程序。对需要审批的事项,要制定明确、具体的审批内容、审批范围、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程序,决定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方案、城市旧城改造方案等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权属管理等,应当对现有的管理、审查程序进行清理,不能要求管理相对人重复提供同样的资料,对同一内容进行重复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同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同资料的,应当在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运转。管理相对人已经向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的,有权拒绝同一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索取相同资料的要求。

  六、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效率

  按照精简机构、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推进城市建设管理的执法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和执法机构膨胀问题。目前正在一些城市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是对现行执法体制改革的一种尝试,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试点工作要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立精简、高效的执法体制。相对集中的处罚权,主要是相对集中那些面广、多发、易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既解决对多发性简单违法行为缺乏管理问题,又避免对同一行为多部门处罚现象。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努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㈠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接受政治协商会议及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加强建设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要建立投诉制度,管理相对人对不依法行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可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力。

  ㈡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㈢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受理;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为违法;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㈣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尤其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并相应实施考核、监督以及奖惩等制度。把执法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公务员、专业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违法作为和消极不作为而造成重大后果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要加强行政执法评议工作,完善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对规定的审批,要建立一审一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重要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实行轮岗制度,原则上在一个岗位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㈤建立政务公开制度

  要公开管理职权、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权益、公开办事结果,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透明度和公众知情度,方便基层和群众,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逐步建立政务信息定期公开发布、公开查询制度。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便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政府的政务信息,如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资质审批、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等,应当定期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具体财产权利的信息,可以依法公开查询。

  八、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清正、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执法队伍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力量,使人员编制和人员素质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进一步整顿行政队伍,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予以辞退;要抓好执法人员的考核工作,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录用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九、要切实抓好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要根据国家关于普法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认真制定、落实普法规划,把建设行业普法教育和推进依法行政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在总结推广“三五”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四五”普法工作。“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加强对各级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人员的素质。因此,一是要抓好建立经常化的法律学习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通过系统规范的法律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二是要抓好建立对各级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考核。努力创造一个建设系统上上下下自觉学法、自觉守法的新局面,保证建设事业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推进。

  十、加强领导,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并严格要求法制工作人员,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工作相适应,并解决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的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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